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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的檢測項目:
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
紗線支數(shù)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
耐汗?jié)n色牢度
摩擦色牢度
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
脹破強力
接縫滑移
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qū)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產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
1.2 出口到美國產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別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huán)?!睍簾o法規(guī)要求,只是根據產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zhí)行以下3個標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yè)的其中一項環(huán)保指標,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為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致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著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為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lián)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產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產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內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將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產生強烈的刺激,引發(fā) 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癥的引發(fā)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致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fā)癌癥。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著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lián)的或水解產生的游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臺相關的法規(guī)或強制標準,對產品的游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guī)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guī)則(2000年7月) | 規(guī)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標明:“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huán)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標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fā)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標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tǒng)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huán)系統(tǒng)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fā)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顏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后,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產生還原反應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fā)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為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guī)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后,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擬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擬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隨著各國對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范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xù)發(f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guī),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內染料行業(yè)加緊替代產品的技術開發(fā)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出第六十一號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guī)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產品中,所含會分解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fā)出2003年第三號令,規(guī)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將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fā)、假眼睫毛、手鐲、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wèi)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huán)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lián)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標準規(guī)定被檢產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為不合格產品,其限量為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鎘、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guī)。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
紡織品的檢測項目:
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
紗線支數(shù)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
耐汗?jié)n色牢度
摩擦色牢度
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
脹破強力
接縫滑移
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qū)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產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
1.2 出口到美國產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別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huán)?!睍簾o法規(guī)要求,只是根據產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zhí)行以下3個標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yè)的其中一項環(huán)保指標,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為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致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著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為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lián)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產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產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內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將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產生強烈的刺激,引發(fā) 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癥的引發(fā)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致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fā)癌癥。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著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lián)的或水解產生的游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臺相關的法規(guī)或強制標準,對產品的游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guī)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guī)則(2000年7月) | 規(guī)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標明:“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huán)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標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fā)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標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tǒng)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huán)系統(tǒng)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fā)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顏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后,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產生還原反應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fā)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為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guī)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后,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擬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擬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隨著各國對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范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xù)發(f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guī),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內染料行業(yè)加緊替代產品的技術開發(fā)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出第六十一號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guī)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產品中,所含會分解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fā)出2003年第三號令,規(guī)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將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fā)、假眼睫毛、手鐲、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wèi)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huán)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lián)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標準規(guī)定被檢產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為不合格產品,其限量為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鎘、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guī)。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
紡織品的檢測項目:
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
紗線支數(shù)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
耐汗?jié)n色牢度
摩擦色牢度
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
脹破強力
接縫滑移
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qū)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產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
1.2 出口到美國產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別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huán)?!睍簾o法規(guī)要求,只是根據產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zhí)行以下3個標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yè)的其中一項環(huán)保指標,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為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致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著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為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lián)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產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產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內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將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產生強烈的刺激,引發(fā) 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癥的引發(fā)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致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fā)癌癥。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著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lián)的或水解產生的游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臺相關的法規(guī)或強制標準,對產品的游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guī)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guī)則(2000年7月) | 規(guī)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標明:“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huán)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標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fā)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標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tǒng)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huán)系統(tǒng)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fā)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顏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后,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產生還原反應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fā)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為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guī)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后,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擬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擬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隨著各國對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范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xù)發(f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guī),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內染料行業(yè)加緊替代產品的技術開發(fā)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出第六十一號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guī)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產品中,所含會分解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fā)出2003年第三號令,規(guī)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將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fā)、假眼睫毛、手鐲、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wèi)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huán)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lián)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標準規(guī)定被檢產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為不合格產品,其限量為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鎘、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guī)。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
紡織品的檢測項目:
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
紗線支數(shù)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
耐汗?jié)n色牢度
摩擦色牢度
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
脹破強力
接縫滑移
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qū)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產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
1.2 出口到美國產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別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huán)?!睍簾o法規(guī)要求,只是根據產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zhí)行以下3個標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yè)的其中一項環(huán)保指標,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為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致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著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為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lián)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產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產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內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將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產生強烈的刺激,引發(fā) 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癥的引發(fā)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致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fā)癌癥。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著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lián)的或水解產生的游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臺相關的法規(guī)或強制標準,對產品的游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guī)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guī)則(2000年7月) | 規(guī)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標明:“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huán)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標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fā)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標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tǒng)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huán)系統(tǒng)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fā)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顏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后,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產生還原反應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fā)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為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guī)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后,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擬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擬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隨著各國對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范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xù)發(f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guī),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內染料行業(yè)加緊替代產品的技術開發(fā)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出第六十一號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guī)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產品中,所含會分解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fā)出2003年第三號令,規(guī)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將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fā)、假眼睫毛、手鐲、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wèi)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huán)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lián)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標準規(guī)定被檢產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為不合格產品,其限量為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鎘、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guī)。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
紡織品的檢測項目:
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
紗線支數(shù)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
耐汗?jié)n色牢度
摩擦色牢度
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
脹破強力
接縫滑移
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qū)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產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
1.2 出口到美國產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別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huán)?!睍簾o法規(guī)要求,只是根據產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zhí)行以下3個標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yè)的其中一項環(huán)保指標,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為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致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著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為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lián)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產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產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內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將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產生強烈的刺激,引發(fā) 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癥的引發(fā)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致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fā)癌癥。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著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lián)的或水解產生的游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臺相關的法規(guī)或強制標準,對產品的游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guī)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guī)則(2000年7月) | 規(guī)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標明:“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huán)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標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fā)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標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tǒng)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huán)系統(tǒng)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fā)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顏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后,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產生還原反應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fā)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為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guī)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后,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擬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擬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隨著各國對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范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xù)發(f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guī),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內染料行業(yè)加緊替代產品的技術開發(fā)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出第六十一號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guī)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產品中,所含會分解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fā)出2003年第三號令,規(guī)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將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fā)、假眼睫毛、手鐲、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wèi)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huán)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lián)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標準規(guī)定被檢產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為不合格產品,其限量為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鎘、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guī)。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
紡織品的檢測項目:
布料重量
織物密度
氣味測試
成分分析
紗線支數(shù)
水洗縮率測試
耐水洗色牢度
耐汗?jié)n色牢度
摩擦色牢度
耐水色牢度
耐海水色牢度
耐汗液及唾沫色牢度
強度測試
拉伸斷裂強力
脹破強力
接縫滑移
接縫強力
耐磨性
抗起毛起球
一.出口地區(qū)主要測試項目
1.1 出口歐洲產品及主要測試項目
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 | PH值 |
純天然纖維(含皮革) | PH值 |
非純聚酯纖維(滌綸纖維)、非純天然纖維 | PH值 |
1.2 出口到美國產品一般檢測要求
在紡織品要求方面,美國有別于歐盟。除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紡織品的燃燒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嚴格要求外,對“環(huán)保”暫無法規(guī)要求,只是根據產品用途不同,對色牢度、強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織物性能結構的項目有相關要求。
1.3 進口服裝主要檢測要求
一般執(zhí)行以下3個標準: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③具體服裝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測試項目簡介
2.1 甲醛
2.1.1 甲醛的概念及應用
甲醛是紡織和成衣行業(yè)的其中一項環(huán)保指標,主要用作制造樹脂及作為化學品的中間反應劑,致在提高助劑在織物上的附著性和耐久性,包括樹脂整理劑、固定劑、 柔軟劑、防水劑、粘合劑等。甲醛作為纖維素纖維樹脂整理的常用交聯(lián)劑而廣泛應用于純紡或混紡產品中(包括部分真絲產品)。
2.1.2 甲醛對人體的影響
甲醛是一種有毒物質,它對生物細胞的原生質有害,它可與生物體內的蛋白質結合,改變蛋白質結構并將其凝固。甲醛會對人體呼吸道和皮膚產生強烈的刺激,引發(fā) 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它是多種過敏癥的引發(fā)劑,長期接觸甲醛會導致呼吸困難、濕疹及敏感,嚴重時甚至會誘發(fā)癌癥。
2.1.3 世界主要國家對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紡織品在穿著和使用過程中,部分未交聯(lián)的或水解產生的游離甲醛會釋放出來,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出臺相關的法規(guī)或強制標準,對產品的游離甲醛含量作了嚴格的限定。
國家 | 規(guī)定 | 使用限制 |
中國 | 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 2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荷蘭 | 日用品法案-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guī)則(2000年7月) | 規(guī)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需標明:“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 |
挪威 | 挪威皇家環(huán)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法國 | 法蘭西共和國公報,通告97/0141F | 20ppm(嬰兒服裝) |
芬蘭 | 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 |
德國 | 有害物質條例,附例(1993年) | 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標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膚發(fā)炎。) |
奧地利 | 甲醛條例(1990年) | 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需標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嬰兒) |
2.2 偶氮染料
2.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統(tǒng)稱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與一個或多個芳香環(huán)系統(tǒng)相連構成一個共軛體系而作為染料的發(fā)色體,幾乎分布 于所有的顏色,廣泛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藝。按應用分類,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陽離子染料等,按結構分類有偶氮染 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種。
2.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經還原會釋出法例指定的23種芳香胺類的偶氮染料,約有130種。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裝或其他消費品與人體皮 膚長期接觸后,會與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并產生還原反應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這種化合物會被人體吸收,經過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體細胞的DNA發(fā)生 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成為人體病變的誘因。
有鑒與此,1994年德國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guī)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長期與皮膚接觸的消費品,并于96年4月實行之后,荷蘭政府也于 96年8月制定了類似的法例,法國和澳洲正草擬同類的法例,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亦于2002年擬草了“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世界各國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隨著各國對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 禁用染料的范圍不斷擴大。歐盟近期已連續(xù)發(f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規(guī),一旦禁令生效,對我國這樣一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的影響不言而喻。面對咄咄逼人的“綠色 壁壘”,國內染料行業(yè)加緊替代產品的技術開發(fā)已刻不容緩。
2002年9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出第六十一號令,禁止使用在還原條件下分解會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規(guī)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歐盟 15個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歐盟自產或從第三國進口的有關產品中,所含會分解產生22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10-6的限量。2003年 1月6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發(fā)出2003年第三號令,規(guī)定在歐盟的紡織品、服裝和皮革制品市場上禁止使用和銷售含鉻偶氮染料,并將于2004年6月30日 生效。
2.2.3 受影響的消費品
在德國,受影響的消費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蓋、兒童座椅、皮革衣服、絲襪、鞋類、皮帶、床鋪、面具、假發(fā)、假眼睫毛、手鐲、表帶、眼鏡框、耳筒、繃 帶、運動用品之蓋面、衛(wèi)生用品等。在荷蘭和一些其他歐盟國家,受限制的消費品不及德國廣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織品如床單、枕袋等。
2.2.4 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
偶氮是國際環(huán)保要求的必檢項目之一,檢驗方法有以下三種:薄層色譜法(TLC),氣相色譜及質譜聯(lián)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標準規(guī)定被檢產品中不得含有23種偶氮染料中間體,若檢出其中一種即為不合格產品,其限量為30ppm。
2.3 重金屬的檢測簡介
紡織品存在地重金屬來源于以下幾種途徑:天然纖維生長過程中從土壤和空氣中吸收;染整工藝使用絡合染料;印染工藝使用的各類助劑。重金屬一旦被人體過量吸 收便會向肝、骨骼、腎和腦等組織中積蓄,對人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傷。尤其是鎘、六價鉻、鉛、鎳等的禁用已被歐盟、美國等國列入相關的法規(guī)。檢驗方 法:ICP、AAS、分光光度儀等。